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乾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张在涛。委托代理人刘元斌。被告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易智。被告姚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涛与被告德清林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姚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陶志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沈怡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