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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18号

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万国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18号

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国南。

委托代理人:吴泽,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镇大兴村委大兴桥村**号。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4020005121482034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2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2日、出票人杭州天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东源电子有限公司、背书人张家港市平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江南减速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金秀娟

审判员  邱建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