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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884号

裴明杰与李英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明杰,李英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裴明杰。委托代理人阮永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姿。本院受理原告裴明杰诉被告李英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20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