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裴明杰。委托代理人阮永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姿。本院受理原告裴明杰诉被告李英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明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20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