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35号
原告:夏某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李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宣霖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