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员。被告王双强,农民。被告司雨红,农民。被告王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双强、司雨红、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共计44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文广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