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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309号

薛田福与杨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田福,杨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薛田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邮政小区,退休职工。被告杨亚刚,男,汉族,高中文化,合阳县王村镇,现住华凡小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田福与被告杨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田福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田福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