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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83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运输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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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陵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3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勇,西安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凤城一路。被告田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凤城一路,系李某某之妻。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田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4300元,退付其4250元。

审判员  王树勋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