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莱阳团执字第110-1号
申请执行人:鞠洪波,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供销社。
被执行人:高连科,男,193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鞠洪波与被执行人高连科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中民初字第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