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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莱阳团执字第110-1号

鞠洪波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鞠洪波,高连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莱阳团执字第110-1号

申请执行人:鞠洪波,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供销社。

被执行人:高连科,男,193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鞠洪波与被执行人高连科欠款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执行人已经死亡,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中民初字第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姜永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