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陈武。被执行人张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武与被执行人张立新(2012)永民执字第3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张立新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自己承包一拉溪镇索家屯村的20余公顷山片(价值80余万元)转包,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和法院费用计52.208.00元及利息;
二、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陈武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洪 军
审判员 焦 桂 香
审判员 樊 明 鑫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双(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