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靖民初字第01640号

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沈某某,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靖边县新伙场村,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怀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