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会昌,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I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彦成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