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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79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梁某某,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会昌,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I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彦成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