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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9号

朱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