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顾军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吕学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