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15号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延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喃喃。被告西安腾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腾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腾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苏亦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