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
原告:高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牧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