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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

高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48号

原告:高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牧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