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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1号

周井芝诉寇东梅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1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对原告周井芝诉被告寇冬梅、寇秋杰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二、现有现金25万元,其中现金20万元归原告周井芝所有;现金5万元及利息35625元归被告寇东梅所有。”更改为“现有吉林市环城农商行白山支行整存整取,户名为寇祥禄,账号为072061606101020005****,金额为25万元整的存单一张,其中存单中的20万元归原告周井芝所有;存单中的5万元及利息35625元归被告寇东梅所有。”

代理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