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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德城商初字第808号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延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高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808号原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延臣,男,汉族。被告高延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31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季 鹏

审判员 王海虹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