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商初字第808号原告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延臣,男,汉族。被告高延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31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季 鹏
审判员 王海虹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