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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766号

王仕禄与刘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仕禄,刘克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王仕禄。被告刘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禄与被告刘克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禄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禄撤回对被告刘克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仕禄负担。

审判员  唐凤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