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48号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农民。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景相国
审判员 赵伟国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凤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