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魏立华。系死者刘全红之妻。原告刘向泽。系死者刘全红之长子。原告刘向钊。系死者刘全红之次子。原告刘向钊法定代理人魏立华。系刘向钊之母。被告徐铁柱。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诉被告徐铁柱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立华、刘向泽、刘向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