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戚玉春。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朱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紫阳,主任。申请执行人戚玉春与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朱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戚玉春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吉县万昌镇朱屯村村民委员会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戚玉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61,6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