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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398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忠王某某,薛相华薛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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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王建忠王某某,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朝阳小区1号楼2单元1楼东户,居民。被告薛相华薛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黎坪村3组8号,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明柱,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王某某诉被告薛相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忠王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忠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忠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650元,由原告王建忠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同小虎

审判员  李谋芝

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