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毕凤山,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孙佩秀,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关长海,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关云发,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苏敏,女,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矫淑云,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关云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毕凤山、张淑珍、孙佩秀、关长海、关云发、苏敏、矫淑云、关云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明
审 判 员 姜洪波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胡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