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