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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502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50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