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600号
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丰联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全中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浙江超能印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