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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9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韩秀艳、王艳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韩秀艳;王艳春;王艳志;王艳丽;孙亚男;杨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法定代表人朱铁柱,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长山,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保全员。委托代理人赵云红,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秀艳,农民。被告王艳春,农民。被告王艳志,农民。被告王艳丽,农民。被告孙亚男,农民。被告杨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与被告韩秀艳、王艳春、王艳志、王艳丽、孙亚男、杨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8元,保全费88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俊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