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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薛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陈某某,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宏     峰

人民陪审员 郭     玉     生

人民陪审员 林冬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慧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