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薛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陈某某,女,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宏 峰
人民陪审员 郭 玉 生
人民陪审员 林冬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慧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