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