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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薄一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