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 如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喜建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