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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942号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942号原告谢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计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