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26号
原告:单海平,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博,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海平诉被告左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海平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单海平负担。
审判员 蒲晖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