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杨某,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钟啟钊,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
被告:钟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容诉被告朱国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明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