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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30号

杨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杨某,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钟啟钊,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

被告:钟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容诉被告朱国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明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