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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法执字第07号

王永与被告秦州二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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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法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现年32岁,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秦州二建)。住所地:秦州区双桥北路聚宝大酒店*楼。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州二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6日作出的(2009)张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第二建筑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班组21人工资30894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元月11日向被执行人秦州二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韩 维

审判员 :马恩龙

审判员 :妥国兴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