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46号原告邹艳华,女。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么洪权。委托代理人马金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艳华与被告沈阳第五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