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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潦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XX飞

人民陪审员  郭建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