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424号原告乔某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现住张家畔镇东环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判员 贺秉政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延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