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
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雨,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雨、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0元,减半收取为5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