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3-2号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52层,组织机构代码:61929006-4。
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宏宽,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
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叶宏宽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型号SY195C,机号11SY019001988)的扣押。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