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付彦平,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温某,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付彦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左权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彦平以其父亲死亡后被告农行左权支行拒不向其支付其父亲的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农行左权支行支付存款14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付彦平虽认为其父亲妙有师已经死亡,但未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在无法确定原告付彦平父亲是否确已死亡的情况下,付彦平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农行左权支行支付存款,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付彦平的起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彦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光伟
审 判 员 葛林虎助理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智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