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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208-2号

张桂友与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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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友。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康彦真,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搬迁补偿费2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199元(自2009年1月15日至2012年7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本案执行费4748元,共计3279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相当327947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