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640号
原告:段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崔XX,女,1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成驹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昭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