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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5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与王涛、李春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王涛,李春芳,石长松,王俊平,郝军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265号。负责人贺润江,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被告王涛。被告李春芳。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有民。被告石长松。被告王俊平。被告郝军霄,职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王涛、李春芳、石长松、王俊平、郝军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以证据不足,现发现有新的证据为由,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高

审 判 员  孙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