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方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邵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XX云 来自
方爱香与李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方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邵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XX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