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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

方爱香与李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方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邵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XX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