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外初字第8号
原告:董莉亚。
被告:李佩珊(陈芳),(根据原告诉状)。
原告董莉亚因与被告李佩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需要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发送相关诉讼文书,并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拒绝缴纳。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之规定,缴纳公告费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本案原告拒绝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董莉亚负担。
审 判 长 陈定良
代理
审判员 王黎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