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