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碑行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某某段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刘志强煲仔屋自觉履行了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