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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