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63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盖世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