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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二催字第1号

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北民二催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芳,女。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02216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阳钢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阳市鑫荣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安阳市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封志勇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庆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