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被告倪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郭富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