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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4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2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被告倪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住本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郭富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