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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催字第31号

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31号

申请人: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4020005122822961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迈德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90987182,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石桥支行。收款人:杭州冠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38594543,开户银行: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良渚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威利克车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延

代理

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韦文彬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