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岁保
审判员 晁少波
审判员 祁小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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