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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318号

陈某某 诉张某某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岁保

审判员  晁少波

审判员  祁小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 云 百度搜索“”